(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裴道林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道林,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道林。委托代理人裴振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月华。委托代理人王伟荣。委托代理人朱霞。上诉人裴道林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道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振新,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霞、王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裴道林于2014年9月22日向普陀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描述为“1、1970年10-11月间,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危房检测报告;2、裴道林于1970年11月将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上交’的申请书;3、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光新路房管所作价收购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楼下房屋的文书及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普陀房管局针对裴道林的申请,分别作出三项答复。其中,普陀房管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普房管公开14-0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的行政行为,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4年9月22日收到了您要求获取裴道林于1970年11月将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上交’的申请书的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该告知书送达裴道林。裴道林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并判令普陀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普陀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普陀房管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履行了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步骤,执法程序合法。裴道林要求获取的“裴道林于1970年11月将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上交’的申请书”,系公房历史资料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裴道林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裴道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裴道林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裴道林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原中山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变成公房之前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上诉人系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未上交过该房屋,故该信息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公开该信息。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普陀房管局辩称:公房历史资料包括成为公房之前的各种契证等材料,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房历史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原审判决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上诉人,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房历史资料,公房历史资料已被依法确定为保密资料,故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属于国家秘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所涉房屋变为公房之前的材料,不应属于公房历史资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裴道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