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惠与吴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惠。被执行人吴汉。申请执行人李惠与被执行人吴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笫31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汉向申请执行人李惠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但逾期后仍不履行。因此,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玉珠的财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达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