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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春美与邵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美,邵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贾春美被执行人邵英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美与被执行人邵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杨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