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非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盛某某计生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非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炜,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盛某某。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王某某、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永计生征决[2015]第1001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永计生征决[2015]第10017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永计生征决[2015]第1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生效。本院认为,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永计生征决[2015]第10017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永计生征决[2015]第10017号行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雨芳审判员 杨 琦审判员 陈清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燕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