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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建平与朱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平,朱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孙建平。被告朱庆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平诉被告朱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建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金钱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