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建平与朱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平,朱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孙建平。被告朱庆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平诉被告朱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建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金钱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