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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德与山东命大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314号原告王德,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紫金城公寓*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708021959********。委托代理人仲路信、刘岗,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命大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总经理。原告王德诉被告山东命大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