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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卢茂朴与周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茂朴,周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卢茂朴。被告周国强。本院在审理卢茂朴与周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茂朴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茂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