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成武与张景峰、莫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成武,张景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成武,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景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法定代表人:杜学英,职务:乡长。再审申请人杜成武因与被申请人张景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成武申请再审称: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政府组织村干部及村民开会,但未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导致出现殴斗事件,杜成武欲上前制止,被村民张景峰打伤,故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政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杜成武所受的轻伤是由被申请人张景峰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张景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景峰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杜成武被打伤后及时开车送杜成武就医,事发后派出所维持了现场秩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救护和善后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不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杜成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成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树 阁审判员 胡 立 军审判员 齐日麦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翠 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