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锦丽酒店有限公司与褚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禇晓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49号原告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143-9。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禇晓兵,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禇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重庆锦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