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春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春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观音山物流基地,组织机构代码:07086175-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震宇,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苏春如,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春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丽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