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申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志祥与季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强,梁志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强。委托代理人:金建国,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志祥。再审申请人季强因与被申请人梁志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价错误,虽然在2013年5月28日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大写)叁拾玖万伍仟捌佰元”,但在工程预算表“工程备注”第5条明确约定“本造价表中的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加损耗”,且在工程交付以后,施工人即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为478401.91元,也与合同价款金额不符。以上均能表明双方当事人均清楚地认识到案涉工程系非固定价。(二)梁志祥不是《点红装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该合同由陈峰签署,盖有点红装饰的合同专用章,梁志祥显然不能享有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承包方的权益。即便梁志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在申请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其只能向陈峰主张权利。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梁志祥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一、二审庭审中季强认可发包装饰工程给梁志祥,且对《点红装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质证时,仅对合同结算方式存有不同意见,并未对梁志祥作为合同主体异议。根据案件事实,梁志祥确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梁志祥系个人,无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故一、二审认定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一审庭审中,季强认为梁志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在梁志祥已完成实际施工,季强也已使用案涉工程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季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季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灵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