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XX,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黎XX,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被告莫XX,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原告黎XX与被告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XX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2月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7年10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儿子莫X航及孪生女儿莫X琳、莫X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2010年5月起离家出走至今已5年多。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随原告生活,在读书子女的生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莫XX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黎XX与被告莫XX于198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2月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7年2月13日生育儿子莫X航(现已外出打工)。1987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怀集县岗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1991年3月20日生育孪生女儿莫X琳(现已从事幼师工作)、莫X娟(现在兰州市读大学医学专业)。被告莫XX自2010年5月起离家出走。2014年4月12日,怀集县教育局下发怀教处〔2011〕2号《关于对陈XX等29名教师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的文件,认定被告自2010年5月起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回校工作,对包括被告在内同样情况的29名教师作自动离职处理。2014年11月12日,原告黎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向被告家人调查,其家人也不知被告的下落。本院因此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被告莫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黎XX与被告莫XX经历相识恋爱、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是好的。但婚后被告自2010年5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经向其家人调查及公告查找无果,原告以此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对子女抚养问题,儿子莫X航及女儿莫X琳均已成人并已参加工作,能独立生活,不存在抚养问题。女儿莫X娟现在大学读书,原告请求由其负担其抚育费,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黎XX与被告莫XX离婚;二、女儿莫X娟在读期间的抚育费由原告黎XX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黄金联人民陪审员 陈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