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与汪新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汪新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启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路,系该村干部。被告:汪新安,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汪新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