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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雨诉被告曲桂生、宋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雨,曲桂生,宋宝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张春雨委托代理人佟九阳,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曲桂生被告宋宝生原告张春雨诉被告曲桂生、宋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佟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桂生、宋宝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至11月,原告张春雨用自己所有的钩机为二被告曲桂生、宋宝生承包铁路护坡所用石头进行破碎,当时约定破碎一方石头价款10元钱,二被告曲桂生、宋宝生给付了部分破碎石头款,尚欠30000.00元破碎石头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钩机破碎石头款30000.00元及承担逾期的利息。被告曲桂生、宋宝生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曲桂生、宋宝生合伙承包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古房段的张唐铁路垒砌护坡工程。2013年6月至11月,原告张春雨用自己所有的钩机为二被告承包铁路护坡所用石头进行破碎,当时约定破碎一方石头价款10元钱,二被告曲桂生、宋宝生给付了部分破碎石头款,尚欠30000.00元破碎石头款至今未付。后被告曲桂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有曲桂生、宋宝生欠张春雨钩机破碎石头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施工地点:新房证明人:曲桂生。2015年2月8日”。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钩机破碎石头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雨用自己所有的钩机为二被告曲桂生、宋宝生承包铁路护坡所用石头进行破碎,原告已完成了破碎石头的工作,二被告已给付了部分破碎石头款,尚欠30000.00元理应给付,且有被告曲桂生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破碎石头款3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桂生、宋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春雨钩机破碎石头款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