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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戴广校与李全刚、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校,李全刚,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戴广校,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刚,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被告汪娟,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广校诉被告李全刚、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广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广校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陆正平二〇一五���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