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戴广校与李全刚、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校,李全刚,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戴广校,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刚,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被告汪娟,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广校诉被告李全刚、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广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广校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陆正平二〇一五���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