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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先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本院在执行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