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耀武与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武,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确定被执行人曹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耀武人民币8.5万,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元,申请执行人费人民币1175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峰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佳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7138万元,超出冻结金额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