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毛建明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535号被执行人毛建明,又名毛小网。关于被执行人毛建明合同诈骗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毛建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1.5101万元,在查明被执行人毛建明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与在案赃款人民币4万元(暂存泰兴市公安局),一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徐某19.9055万元,东盛公司128.688万元、沈君56.9166万元。被执行人毛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财产刑和退缴赃款的义务,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和退缴赃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周桂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