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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8月22日。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广元市朝天区朝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自己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 叶人民陪审员  贺国英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