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8月22日。委托代理人杨立君,广元市朝天区朝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自己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 叶人民陪审员 贺国英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