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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倩倩、牛腾妍、牛腾翔、牛志军、张瑞风与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倩倩,牛腾妍,牛腾翔,牛志军,张瑞风,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元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于倩倩。原告牛腾妍。原告牛腾翔。法定代理人于倩倩,系二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新民,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峰。原告牛志军。原告张瑞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褚固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李景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来保。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倩倩、牛腾妍、牛腾翔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强适用简单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倩倩、牛腾妍、牛腾翔申请追加牛志军、张瑞风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牛志军、张瑞风为本案共同原告进行诉讼。2015年4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倩倩及其代理人王新民、郭玉峰,原告牛志军、张瑞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委托代理人李来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牛晓伟(亡殁)系原告牛倩倩之夫,系原告牛腾妍、牛腾翔之父,系牛志军、张瑞风夫妇之子,系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所属员工,2014年7月8日牛晓伟因公身故,事发后原告与牛志军夫妇与被告就牛晓伟工亡赔偿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但被告至今拒绝依约支付赔偿款,原告于倩倩因病且无业而无经济来源,由于被告拒绝支付赔偿款致使原告母子三人生活无着,完全陷入困顿境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依约履行各项赔偿义务,庭审中陈述为丧葬费218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补充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困难补助金233000元共计793928元。原告牛志军、张瑞风对三原告起诉的数额及项目没有异议,但提出并非子女困难补助而是针对五原告的困难补助。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辩称,当时定协议时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现在的代表人,原告于倩倩说的没有工作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按协议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原告于倩倩之夫、原告牛腾妍、牛腾翔之父,原告牛志军、张瑞风之子牛晓伟在工作期间内交通事故工亡,2014年7月25日五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赔偿五原告丧葬补助金218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在牛晓伟遗体火化后被告一次性付清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60928元。在2014年7月25日五原告和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牛晓伟的配偶于倩倩无工作,儿子牛腾翔两岁、女儿牛腾妍六岁,子女年幼,抚养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基于对工作人员家属的照顾,经被告单位研究决定,按政策工亡赔偿补助后,另给付乙方困难补助233000元,并长期聘用原告于倩倩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五原告做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二份协议,被告对两份协议均没有异议,原告牛志军、张瑞风对两份协议也没有异议,原、被告均当庭表示协议系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等情形。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在庭审中对没有按协议履行表示认可,但称签协议系针对一个家庭,因五原告没有协商好,一直达不成共识,造成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在庭审中被告对补充协议中的困难补助233000元的补偿对象提出系对五原告的困难补助。上述事实由二份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牛晓伟因工作死亡所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当庭表示协议系自愿签订,并没有存在胁迫的情形,因此被告应按协议规定向五原告赔偿支付内容,即赔偿丧葬补助费218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困难补助233000元,对于被告称系因五原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倩倩主张233000元系子女抚养困难补助金,应归属于倩倩及两个子女,对该主张被告称困难补助对象系五原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系五原告签字,因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五原告对各自应得有异议,可另案进行诉讼,本案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于倩倩、牛腾妍、牛腾翔、牛志军、张瑞风丧葬补助费218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困难补助233000元共计793928元。��件受理费13738元,减半收取6869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