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锋、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锋,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柘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锋,男,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慈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商丘平原路支行41001501620050000052帐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扣划至柘城县财政局特设代管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柘城县支行,帐号26371132407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