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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葛春霞与樊爱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霞,樊爱芝,葛研,葛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957号原告葛春霞,住鄄城县。被告樊爱芝,住鄄城县。被告葛研,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葛浩,住鄄城县。原告葛春霞诉被告樊爱芝、葛研、葛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爱芝、葛研、葛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春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樊爱芝、葛研、葛浩的起诉,是基于自行和解解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霞撤回对被告樊爱芝、葛研、葛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春霞负担。审判员  葛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