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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江某,女。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财产保全费2582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