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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红敏与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周凡竣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敏,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凡竣,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红敏与被执行人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凡竣的银行存款3193.5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威环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018-5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