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胡红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胡红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王海成,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潘艳,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原告王海成与被告胡红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培尧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53%的股权以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约定转让款30日内付清,但被告没有给付转让款。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被告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53%的股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原告股权,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催款通知一份、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一份、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经审理查明,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注册成立。2010年4月21日,本案原告王海成与另案原告纪永利成为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王海成股权比例为53%,纪永利股权为47%。2014年4月14日,原告王海成与被告胡红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王海成将其持有的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被告胡红刚,并于当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价款为106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也未给付原告转让款,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将股权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因被告不能履行给付转让款义务,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返还给原告,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但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刚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满洲里新维经贸有限公司53%的股权返还给原告王海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王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被告胡红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