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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尔坚诉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尔坚,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043号原告吴尔坚,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凯,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朗恒建材经销部员工。被告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方新西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岳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北平,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尔坚诉被告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发劳务公司)、杜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猛、孙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西安市灞桥区朗恒建材经销部经营者,自2012年7月24日起原告为被告承揽的阎良区保障住房6、7、34号楼供应木材,2012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木材合同》,对木材的单价及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如逾期一个月付款,应按余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截止2012年12月18日原告共向���告供应木材价值842059元,被告已付货款297000元,尚欠原告木材款545059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木材款545059元、利息76308元、违约金99733元。被告奋发劳务公司、杜北平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被告奋发劳务公司作为分包方与总包方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仪源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仪源分公司将西安市阎良区保障性住房6号楼、34号楼劳务分包给奋发劳务公司,2012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务扩大承包合同,约定仪源分公司将西安市阎良区保障性住房7号楼劳务分包给奋发劳务公司,两份合同均约定方木等周转材料、辅材、耗材等由分包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奋发劳务公司委派杜北平担任项目经理。2012年8月21日杜北平(乙方)与原告开办的西安市灞桥��朗恒建材经销部(甲方)签订销售木材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方木、镜面板,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单价,同时约定由甲方负责运输(或托运),运费、装卸费均由甲方承担;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付总货款的20%,余款从供货之日起计算两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满一个月不按合同付款时,应按所剩余货物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甲方业务员杨丽威在该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名,杜北平在该合同乙方处签名。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至12月18日期间陆续供应方木、镜面板、模板。2013年8月4日原告与杜北平之弟杜北洋就原告所供货物进行对账,货款共计842059元,杜北平累计支付货款297000元。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杜北平与奋发劳务公司系挂靠关系。上述事实,有销售木材合同、收料单、收条、对账单、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杜北平签订的销售木材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两被告系挂靠关系,应连带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下欠货款545059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只能选择其一。原告主张利息76308元,违约金99733元,原告既主张了违约金又主张了损失赔偿,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按月���1分计算利息76308元已足以弥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北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支付吴尔坚木材款545059元。二、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北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支付吴尔坚利息76308元。三、驳回吴尔坚要求违约金99733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两被告连带负担10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1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