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19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段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