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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19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段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