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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5号申请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纪彪,董事长。申请人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耀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汤映梅,执行董事。申请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