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符仕科与黄超洪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超洪,符仕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洪,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仕科,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黄超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物不属于不动产,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的标的物在佛山市高明区,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