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涌畅铸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涌畅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80-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芙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涌畅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来,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涌畅铸件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正在使用。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隐匿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涌畅铸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