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柳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柳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桃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柳某名下的鲁FEP9**号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