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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韦鸿斌与黄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鸿斌,黄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38号原告:韦鸿斌。被告:黄怡。本院受理的原告韦鸿斌与被告黄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应将此案移交被告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是因不动产发生纠纷,争议的房屋位于石河子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