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唐霞与陈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霞,陈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唐霞,居民。被执行人陈三群,居民。申请执行人唐霞与被执行人陈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三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霞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三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因被执行人陈三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陈三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霞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平审判员 喻成文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