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罗明志与被申请人肖丙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明志,肖丙起,肖玉峰,肖丙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明志,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生,东方工业技校校长,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崔姝娉,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丙起,男,汉族,1950年1月10日生,村民,住鹿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玉峰,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生,村民,住鹿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丙臣,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生,村民,住鹿邑县。再审申请人罗明志与被申请人肖丙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民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罗明志于2015年5月18日以所争议事项消失、四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明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明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