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史检赫与王云飞、杨建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检赫,王云飞,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史检赫,男,2004年9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理人韩桂玲,女,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史鸿仁,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建明,女,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检赫与被执行人王云飞、杨建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史检赫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