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石晓微与富拉尔基区食品添加剂商店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微,富拉尔基区海燕食品添加剂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石晓微,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建六委。被执行人富拉尔基区海燕食品添加剂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繁华苑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海燕,女,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1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微与被执行人富拉尔基区食品添加剂商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石晓微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富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2015)齐仲8号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富拉尔基区食品添加剂商店给付工资款38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富拉尔基区食品添加剂商店自动履行了义务,石晓微已收到案件款3833.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富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2015)齐仲8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