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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毕某甲、卞某与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卞某,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毕某甲。原告卞某。被告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甲、卞某与被告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甲、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