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文杰申请执行于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368号申请人李文杰,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在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于忠波,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在巴林左旗。申请人李文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于忠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边书成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