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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苗洪海与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海,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苗洪海,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孙立娟(系苗洪海妻子),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现住松原市长岭县。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辉,系董事长被告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法定代表人乔连有,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海诉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苗洪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昕审 判 员 郭    颖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