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苗洪海与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海,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苗洪海,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孙立娟(系苗洪海妻子),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现住松原市长岭县。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辉,系董事长被告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法定代表人乔连有,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洪海诉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苗洪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昕审 判 员 郭 颖代理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