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虞慧红与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李钱银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慧红,李钱银,颜琳,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虞慧红,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李钱银,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颜琳,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钱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虞慧红与被执行人李钱银、颜琳、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钱银、颜琳、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846,03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0,860.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钱银、颜琳、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6,890.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