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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罪犯罗忠福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976号罪犯罗忠福,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无业,住该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号**栋2A,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清环保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忠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罗忠福,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筑环保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查认为,罪犯罗忠福两次因病保外就医,于2012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暂予监外执行,考评周期中止。因执行机关未提供罪犯罗忠福在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材料及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证明材料,故提请对罪犯罗忠福假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呈报假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