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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芳、张某婷与戴某钦、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芳,张某婷,戴某钦,戴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芳。申请执行人张某婷。被执行人戴某钦。被执行人戴某。被���行人邹某。申请执行人周某芳、张某婷与被执行人戴某钦、戴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戴某钦、戴某、邹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473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芳、张某婷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某芳、张某婷与被执行人戴某钦、戴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卡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