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冉维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维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3号罪犯冉维珍,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以(200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维珍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该犯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178.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以(2002)渝高法刑期终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冉维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该犯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178.70元。于200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8月6日起。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冉维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5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刑执字第01500号刑事裁定对冉维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25年6月1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5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冉维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维珍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维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维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