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丁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丁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宪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