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