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孟繁鹏与高伟等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0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孟繁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伟,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新晖,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满运俭,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孟繁鹏申请执行高伟、高新晖、满运俭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繁鹏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孟繁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孟繁鹏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繁鹏撤回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