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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被执行人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保生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