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被执行人刘世强、段新朋、杨保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保生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