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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欧××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575号原告欧××,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石×,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欧××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