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欧××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575号原告欧××,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石×,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欧××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