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