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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民政府与郭莉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人民政府,郭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郭莉。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4)87号关于对郭莉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白政征字(2014)87号关于对郭莉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政征字(2014)87号关于对郭莉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白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跃春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李力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昊然 更多数据: